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30号被执行人蔡奕乖,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奕乖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6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蔡奕乖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3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蔡奕乖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V92**(奇瑞牌)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蔡奕乖尚有罚金2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