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187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晶,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曾晶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晶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226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曾晶于2016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曾晶负担。
审判长 匡宗云
审判员 肖荷生
审判员 杨中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唐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