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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254号

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常法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阴法军,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物流运费161233元和履约保证金20万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崔 红

代理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