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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56号

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56号申请人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志全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芳董事长关于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