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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5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王冬根、陈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王冬根,陈卫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负责人:娄卫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冬根。

被执行人:陈卫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冬根、陈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卫英提供的抵押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抵押财产外被执行人王冬根、陈卫英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