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毛兴贤,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幼中。
被执行人:浙江元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高幼中,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高幼中,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木,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幼中、浙江元凯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另案首轮查封,除查封财产外高幼中、浙江元凯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