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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160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雷功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