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雷功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