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被执行人周某丙。被执行人周某丁。被执行人周某戊。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8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港西镇泊子周家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号为0×××8号房屋由周某甲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