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40号
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住所:辽源市西安区东山宾馆后院。
法定代表人:王瑞春,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凤禄,该单位职员。
被告:徐玉华,女,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诉被告徐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于2016年7月8日因事实不清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