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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762号

原告姜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762号原告姜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

原告姜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诉称,2012年3月7日,姜xx与王xx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王xx脾气特别不好,常常找碴并动手殴打姜xx,2013年春季,姜xx怀有六个月身孕期间,王xx几次对姜xx大打出手,导致姜xx流产。2013年春季王xx离家出走后,一直联系不上,不尽夫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王xx离婚。被告王xx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姜xx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姜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王xx未出庭质证。2、五大连池市团结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王xx于2013年4月外出打工,务工地址不详,已超过2年。王xx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结婚证,系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证明夫妻关系的凭证,能够证明姜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五大连池市团结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证明,能够证明王xx离家出走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已经超过2年,该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在本院庭审中,王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姜xx与王xx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2013年4月,王xx离家出走,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姜xx与王xx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由于姜xx与王xx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被告王xx离家出走已超过二年,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姜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索远宏

审 判 员  王永祥

人民陪审员  魏佳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沛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