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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903号

胡昌盛与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昌盛,艾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胡昌盛,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艾楠,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盛诉被告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艾楠已将案件款全部偿还完毕,原告胡昌盛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昌盛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蔡 辉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人民陪审员  曹 满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