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胡昌盛,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艾楠,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盛诉被告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艾楠已将案件款全部偿还完毕,原告胡昌盛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昌盛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蔡 辉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人民陪审员 曹 满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