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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633号

王月香与洪熊、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香,洪熊,单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香。

被执行人:洪熊。

被执行人:单玉芳。申请执行人王月香与被执行人洪熊、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月香与被执行人洪熊、单玉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月香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6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