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香。
被执行人:洪熊。
被执行人:单玉芳。申请执行人王月香与被执行人洪熊、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月香与被执行人洪熊、单玉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月香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6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