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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49号

姜喜申请执行陆广荣、陆井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喜,陆广荣,陆井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姜喜,男,67岁。被执行人陆广荣,男,46岁。被执行人陆井华,男,50岁。本院在执行姜喜申请执行陆广荣、陆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广荣交纳了本案全部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喜与被执行人陆广荣、陆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