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祥金,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孙春桃,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徐叶山,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臧来福,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赵平香,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祥金、孙春桃、徐叶山、臧来福、赵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祥金、孙春桃、徐叶山、臧来福、赵平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4492.01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6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瑞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7月9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陈立平、水从忠、李昭平
书记员:徐瑞雯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祥金、孙春桃、徐叶山、臧来福、赵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审判长(陈):先由承办人介绍本案案情。
审判员(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付义务,经��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建议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水):根据承办人反映的情况,结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经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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