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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督1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梁安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梁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督16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负责人:陈庆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海、潘飞慧,系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梁安乐。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27日发出(2016)浙0302民督16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梁安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梁安乐依法无法送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7日(2016)浙0302民督1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承担。

审判员  吴春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应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