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江苏正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正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吴云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272220元、违约金50905元(暂算���2016年1月2日止)、律师费8300元、诉讼费用8000元,合计340425元,并就朱平所所拥有的母猪110头、肥猪800头享有抵押权,可就朱平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在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朱平在第三人处的款项36659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朱平作出分期付款的承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位的36659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