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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执恢48号

张明荣与郑启永、黄先荣、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荣,郑启永,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郑启永,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区人民东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20043930-9。法定代表人林小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荣与被执行人郑启永、黄先荣、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明荣于2016年7月6日以二审期间已承诺放弃对黄先荣的强制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建峰

审判员  薛开海

审判员  庄维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秋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