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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36号之二

金荣良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荣良,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荣良,男,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必松,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权证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戴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