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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274号

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鑫钢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