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鑫钢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