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908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明。被执行人金健辉。被执行人吕新扬。
原告张锡明与被告金健辉、吕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锡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健辉、吕新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明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健辉、吕新扬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9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