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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908号

张锡明与金健辉、吕新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锡明,金健辉,吕新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908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明。被执行人金健辉。被执行人吕新扬。

原告张锡明与被告金健辉、吕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锡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健辉、吕新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明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健辉、吕新扬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9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