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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1385号

高永明申请执行曹淑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永明,曹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明,男,汉族,43岁,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曹淑梅,女,汉族,52岁,个体,住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高永明申请执行曹淑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淑梅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通过银行给付高永明1000元,至付清4767元时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