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明,男,汉族,43岁,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曹淑梅,女,汉族,52岁,个体,住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高永明申请执行曹淑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淑梅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通过银行给付高永明1000元,至付清4767元时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