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义,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淼,系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经无人管,无法合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法人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因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涛
审 判 员 赵洪良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