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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刑初37号

覃信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覃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81刑初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信发,曾用名:覃某覃小弟,农民。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4月26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2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信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信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覃信发独自窜到合山市河里镇河里卫生院内,发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卫生院门诊楼附近的一辆白色豪爵牌HJ110-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上大锁,于是使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套筒等工具将摩托车电门锁撬坏,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得600元。当日17时许,当该覃再次返回到合山市河里镇河里新街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用的内六角套筒等工具。经鉴定,被盗的豪爵牌HJ110-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4009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信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信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信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覃信发独自窜到合山市河里镇河里卫生院内,发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卫生院门诊楼附近的一辆白色豪爵牌HJ110-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上大锁,于是使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套筒等工具将摩托车电门锁撬坏,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得600元。当日17时许,当该覃再次返回到合山市河里镇河里新街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用的内六角套筒等工具以及赃款人民币210元。经鉴定,被盗的豪爵牌HJ110-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40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信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覃信发的供述和辩解、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鉴(2016)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型初字第兴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来宾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合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山市河里卫生院视频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信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信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覃信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信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信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信发退赔给被害人罗仁花摩托车损失人民币责令被告人覃信发退赔给被害人罗某摩托车损失人民币4009元。

三、作案工具银色钢质内六角套筒一把、自制六角钢片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赃款21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蓝碧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莫真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