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705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
被告:赵赣磊。
被告:蔡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赵赣磊、蔡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
郭志银与赵赣磊、蔡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705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
被告:赵赣磊。
被告:蔡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赵赣磊、蔡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