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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705号

郭志银与赵赣磊、蔡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志银,赵赣磊,蔡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705号

原告:郭志银。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

被告:赵赣磊。

被告:蔡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赵赣磊、蔡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