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初5356号
原告:绍兴柯桥海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章口庙。
法定代表人:徐海刚。
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见。
原告绍兴柯桥海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徐少华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志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2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24800元。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致双方纠纷产生。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224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了1200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2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明确其利息6750元系5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算,余款自2016年1月1日计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工商登记信息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名称进行变更的事实;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48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针对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一份工商登记信息,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告所举欠条形式上签有被告姓名和电话,被告又放弃抗辩,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绍兴县海刚针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24800元,于2015年8月份付款5万元,余款2015年底全部付清。2016年5月24日,绍兴县海刚针织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柯桥海刚针织有限公司。现原告自认出具欠条后被告已付款12000元,后以余款未付为由来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为证,被告又放弃抗辩,应依照原告主张认定。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12000元,且被告未出庭应诉,原告有利于被告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余款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和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计算方式,原告主张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5万元利息,余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份付款5万元,余款2015年底全部付清,且被告已支付1.2万元,应从首期款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利息计算方式与时间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王见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请求主张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见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海刚针织有限公司货款212800元并支付该款中3.8万元自2015年9月1日起,1748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被告王见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9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