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50号申请人董某甲。监护人董友记。被申请人刘丽,女,1976年4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董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刘某于201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刘某已失踪5年余。申请人之父董某乙于2010年6月4日自杀身亡。申请人之母刘某外出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董友记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刘某,女,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于镇镇荆岗村六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董某乙于2010年6月4日自杀身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董友记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9日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圉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于北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哥哥刘世红的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苗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