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23执122号

徐共成与杨成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共成,杨成伟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徐共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福建省漳蒲县。被执行人杨成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关于徐共成与杨成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成伟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徐共成支付赔偿款4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徐共成自愿负担。”该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共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0元,2、执行费50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成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进学

代理

审判员  龙强生

代理

审判员  钱晨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