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6行审27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平阳县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胡石宝。被执行人廖吴贞。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卫计征字(2015)第0201030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胡石宝、廖吴贞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平卫计征字(2015)第0201030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胡石宝、廖吴贞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83488元。2016年6月13日,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胡石宝、廖吴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平卫计征字(2015)第0201030号征收决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海清
代理
审判员 张荷荷
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黄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