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53-1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冯成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孙金娣,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敬亮与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敬亮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敬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53元、执行费89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美都小区28幢1单元1002室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