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261号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保积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吉宗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