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3民初1261号

蒲某某与吴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261号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保积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吉宗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