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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620号

朱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620号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闵某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