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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98号

史鸿峰与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鸿峰,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史鸿峰,歙县古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鲁月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鲁月红,黄山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史鸿峰与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51750元,未执行到位15175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