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执727号

刘志远申请张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远,张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27号申请人刘志远,男,4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张洪飞,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志远申请执行张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3月14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财产,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执��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包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