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954号
原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钦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战歌,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战歌欠款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1日,原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老立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老立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6)豫03民终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老立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钱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