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45号原告张某,略。委托代理人褚福清。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某学院,
法定代表人:吕某委托代理人常亚风。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学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1992年转入济宁师范专科学院(现某学院)工作,2006年办理退休手续,因事业编制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2016年1月1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事业编制协助原告办理退休证及赔偿原告损失70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应为事业编制主张福利待遇,此事业编制问题原告与被告某学院存在争议,此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孔维波
人民陪审员 颜廷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