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文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方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戴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