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毛兴贤,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月华。
被执行人: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
法定代表人:任寅来,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月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月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虞关龙。
被执行人:虞俊。
被执行人: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月华、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虞关龙、虞俊、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月华、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虞关龙、虞俊、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