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971号原告张欣。被告刘佳庆。被告李娜。被告刘亚伦。被告刘莎娜。被告郭嵘。被告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庆。被告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扬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定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座落于X县XXX镇XXX村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X县XXX镇XXX村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华
审 判 员 何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