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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971号

张欣与刘佳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欣,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971号原告张欣。被告刘佳庆。被告李娜。被告刘亚伦。被告刘莎娜。被告郭嵘。被告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庆。被告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扬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定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座落于X县XXX镇XXX村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佳庆、李娜、刘亚伦、刘莎娜、郭嵘、河北鑫海冶金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X县XXX镇XXX村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华

审 判 员  何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