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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889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义军,吕万峰,孙义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889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季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孙义军,农民。

被告:吕万峰,农民。

被告:孙义战,农民。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义军、吕万峰、孙义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治国

代理

审判员  闫 鹏

人民陪审员  户永宽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