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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544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4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7月7日以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