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4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7月7日以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