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852-1号

申请执行人杨敬亮与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敬亮,冯成文,孙金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52-1号

申请执行人:杨敬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冯成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孙金娣,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敬亮与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敬亮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敬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5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成文、孙金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美都小区28幢1单元1002室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