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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985号

陈龙珍与蔡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龙珍,蔡淑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985号

申请人:陈龙珍,女,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高殷村殷家组59号。

被执行人:蔡淑贞,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陈龙珍与被执行人蔡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7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淑贞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淑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