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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47号

范某甲与范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7号

申请人:范某甲。

被执行人:范某乙。申请人范某甲,张正兰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某乙承包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范某乙每年给付范某甲,张正兰土地承包费2000元,经申请人范某甲,张正兰同意土地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本,如被执行人未给付土地承包费或土地被征用时,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郝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