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7号
申请人:范某甲。
被执行人:范某乙。申请人范某甲,张正兰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某乙承包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范某乙每年给付范某甲,张正兰土地承包费2000元,经申请人范某甲,张正兰同意土地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本,如被执行人未给付土地承包费或土地被征用时,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郝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