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鑫潮织布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申新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佳佳。
被执行人:周立群。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鑫潮织布厂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周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鑫潮织布厂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周立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鑫潮织布厂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