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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文涛、史敬爱、张春宝、杨美英、万娜、刘大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刘文涛,史敬爱,张春宝,杨美英,万娜,刘大猛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2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涛,男,1991年02月0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下兰家沟村小马家沟屯1号。身份证号:211402199102023218。被执行人史敬爱,女,1989年03月0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2段5-1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8903013285。被执行人张春宝,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35。身份证号:211402197011263014。被执行人杨美英,女,1973年07月0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35号。身份证号:211404197307083648。被执行人万娜,女,1981年04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下兰家沟村小马沟屯1号。身份证号:21140419810413442X。被执行人刘大猛,男,1981年08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下兰家沟村小马沟屯1号。身份证号:211402198108205018。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证执字第050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证执字第05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