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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69号

上海希博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希博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博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秦水木,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博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寿林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姗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