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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89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高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高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彩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2581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3416.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