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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25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绍兴好雨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绍兴好雨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陆金国,张菊花,汤鑫灿,陈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代表人:何春晓,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汤孙良。

被执行人:绍兴好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江林。

被执行人: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林昌。

被执行人:陆金国。

被执行人:张菊花。

被执行人:汤鑫灿。

被执行人:陈纪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绍兴好雨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陆金国、张菊花、汤鑫灿、陈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寿林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鸿宇皮革有限公司、绍兴好雨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陆金国、张菊花、汤鑫灿、陈纪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姗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