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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109号

兰翠与宜川县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翠,宜川县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兰翠,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宜川县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翠与被执行人宜川县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当日立案,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兰翠于2016年7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宜川县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准予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