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卢晓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金锁,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立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与被告王立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华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