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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78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与王立苹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王立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卢晓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金锁,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立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与被告王立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华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